在《新约》中,保罗在写给罗马人的信中说:”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”(《罗马书》 3:28)。他还说,”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,引我们到基督那里,使我们因信称义。”(《加拉太书》3:24)。他在写给以弗所人的信中也提到,”你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,这并不是出于自己;乃是神所赐的;也不是出于行为,免得有人自夸。”(以弗所书 2:8-9)。然而,我们在雅各书中也发现了一个看似矛盾的地方,他说 “人称义是因着行为,不是单因着信。”(雅各书 2:24)。
那么,我们是单凭信而称义,还是凭信和行为而称义呢?
保罗在写给罗马人和加拉太人的书信中,对犹太会众说了上述几节经文,他们主张割礼和其他律法仪式是得救的必要手段。从上下文中我们可以看出,加拉太的犹太人把救赎归功于自己的行为,而不是上帝。”我只愿向你们请教这一点:你们领受了圣神,是由於遵行法律呢?还是由於听信福音呢?“ (加拉太书3:2)。
罗马人也重复了同样的问题:”既是这样,那里还有可自夸之处?绝对没有!因了什麽制度而没有自夸之处呢?是因法律上的功行吗?不是的! 是因信德的制度,”(罗马书 3:27)。保罗必须按照耶稣说的把事情安排好:”因为离了我,你们什麽也不能做。”(约翰福音 15:5),保罗想证明信是称义的必要条件,但这并不是说善功不是称义的必要条件而只有 “以行律法的”才是。
保罗在《以弗所书》中说,我们的得救 “不是出於功行,免得有人自夸”(以弗所书2:9)。在这节经文中,保罗并不是说我们得救只靠信。相反,通过基督的救赎,也就是上帝的恩赐,我们得救了。这并不排除善功作为我们信仰果实的必要性。事实上,就在这节经文之后,保罗说:”原来我们是他的化工,是在基督耶稣内受造的,为行天主所预备的各种善工,叫我们在这些善工中度日。“(以弗所书2:10)
那么,我们在《新约》中哪里可以找到行为是得救的必要条件呢?
同一封写给加拉太人的书信中,保罗谈到了义行,即圣灵所结的果子,或者罪行,即按照肉体的罪性所行的事,这些行为会导致不能继承神的国。他说:”本性私欲的作为是显而易见的:即淫乱、不洁、放荡、…… 做这种事的人,决不能承受天主的国。“(加拉太书》5:19-21)。保罗自己也明确指出,我们的行为与我们能否承受天主的国直接相关。
在《启示录》第二章中,基督多次对七大教会的主教说:”我知道你的作为。”(启示录2:2)在第 22 章中,耶稣也说他 “记住!我快要来。我随身带着报酬,要按照各人的行为还报各人。”(启示录22:12)耶稣曾多次教导门徒,要想承受天国,就必须要有行为。例如,在 “不结果子树 “的比喻中,耶稣教导 “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必要砍倒,投入火中。”(马太福音 7:19)。他还教导说,”凡在我身上不结实的枝条,他便剪掉;”(约翰福音 15:2),”不是凡向我说『主啊! 主啊!』的人,就能进入天国;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,才能进天国。”(马太福音 7:21)。